勞動者在曠工離職之后也是有工資的。但因為勞動者在曠工時期給公司造成的損失,也應該由勞動者本人來進行賠償。但即使員工曠工,公司也需要按照公司規定,給予員工一定的工資。有工資。不過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違法的情況,勞動者屬于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并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并做記錄。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后由助理簽字確認 。
拓展資料:我國法律是保護大家共同的利益的,既保護勞動者,也維護用人單位的權利的。因此勞動者在工作時還是要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才能穩定發展。當然,有勞動就有報酬,是能夠拿到錢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因此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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