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請。對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有可能不受理未經過仲裁裁決或者沒有拿到仲裁辦不予受理通知書的勞動糾紛案件。對于仲裁庭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1)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2)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3)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4)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5)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6)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但在實務處理過程中,由于近年來勞動仲裁案件較多,仲裁員人手不足等問題,導致經常會出現超出審判期限的情形,也希望勞動者給與適當的諒解。
一、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一、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五、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六、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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