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一、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一)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每以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高層人民調解組織或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發生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二)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持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持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四)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五)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六)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管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途期未作出仲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談勞動爭取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當事人對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行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八)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勞動仲裁不予受理能否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三、工傷仲裁多長時間能結案
從受理之日起算45天內出裁決書;《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