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作為一種刑法的處罰方式,也是比較常見的。因為各種原因,被告人常常會拖延或者不交罰金。那么作為一種處罰方式,法院罰金不交的結果是什么呢
一、法院罰金不交的結果罰金是主刑的附加刑。不繳納罰金的處理方式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后,可以裁定對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予以減少或者免除。
二、罰金的適用對象
1、經濟犯罪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共有90多個條文,基本上都規定了罰金的獨立或附加適用。
2、財產犯罪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共有14個條文,其中9個法條規定了罰金,占條文總數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刑法分則第六章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個法條,其中約50%的法條規定了罰金。此外在我國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第240條、第244條也規定了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罰金的裁量原則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备鶕緱l規定,罰金數額應當與犯罪情節相適應。也就是說,犯罪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應當多些;犯罪情節較輕的,罰金數額應當少些,這是罪刑均衡原則在罰金裁量上的具體體現。在裁量罰金數額時應否考慮犯罪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結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庇纱丝梢?,在司法實踐中,從有利于判決執行的角度出發,在罰金裁量的時候應當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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