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擺攤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的,沒有營業執照也不屬于無證經營。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下列經營活動,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的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
《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 下列工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商業、外貿業、飲食業、服務業、旅游業、手工業、修理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統稱工商企業),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國營工商企業;
(二)合作社營和其他集體所有制的工商企業;
(三)聯營、合營的工商企業;
(四)鐵道、民航、郵電通信部門及其他公用事業單位所屬的工商企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辦理登記的其他工商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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