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提供下列證明和材料:……(四)未婚證明”。但是不同地區的婚姻登記機關對于未婚證明的具體要求可能存在差異。
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提供下列證明和材料:……(四)未婚證明”;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關于在全國實行婚姻登記證明聯網核查工作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已經通過聯網核查能夠查詢到的已經登記的公民婚姻狀況證明”。
因此,申請人可以先向當地婚姻登記機關咨詢對于未婚證明的具體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如戶口本、身份證等。若申請人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要求提供已經登記的公民婚姻狀況證明,則可通過聯網核查進行查詢。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