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期徒刑最高可判25年嗎刑法修正案
(八)提高了有期徒刑數罪并罰的最高期限。以前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的最長期限為20年。這對于一人犯數個嚴重犯罪的情形顯得過輕,難以做到罪刑相適應。修正案
(八)將其修改為根據數罪的總和刑期來判斷,如果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數罪并罰最高不能超過20年,而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以上包括本數)的,數罪并罰最高不能超過25年。
二、相關法律依據根據刑法修正案
(八)第69條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期徒刑可以超過15年,但不能超過25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編總則對于有期徒刑的重要規定有: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這里說的“判決執行之日”,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通知書,連同判決書副本以及未成年犯,送達至少年犯管教所執行之日。)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在刑法分則的法定刑中,凡是規定幾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沒有指明上限的,而這個上限就是15年,凡是規定幾年以下的,沒有指出下限的,這個下限就是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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