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奸沒證據的,可以及時保存現場遺留物,嫌疑人的毛發,留有嫌疑人體液的物品等,提交給公安機關。也可以直接報案,由公安機關勘察現場,搜集證據,對被害人進行法醫鑒定等等。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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