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能否構成本罪主體,法律無明文規定,根據其他有關對單位犯罪的法律規定來理解,如果本罪是在單位名義組織策劃下實施的,可以對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而不宜對單位直接追究刑事責任。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古文化遺址、古富葬的管理制度。我國具有豐富的文物,其中相當部分是舉世公認的珍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基葬的行為不但造成文物的嚴重流失,而且使許多文物因失去保護而喪失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直接毀壞,因而這種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基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塞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基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基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基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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