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想離婚的一方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一定會受理案件,受理后法院會首先進行調解,調解有兩種:一種是調解和好,這是法院必須做的工作,是法律必經程序,不管雙方同不同意調解和好,法院都要做調解和好的工作;第二種是調解離婚,法院會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如果一方不同意做調解離婚工作,法院就不再做調解離婚的工作。調解是貫穿于整個審理過程的,主要做調解和好工作。法院除了做調解工作,最主要的是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雙方可以展示證據闡述同意或不同意離婚的理由。庭審之后,調解無果,法院就會作出判決。正常情況下,如果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法院一般都會在第一到法院起訴離婚終結審判時做出不準離婚的判決。但有特殊情況,比如被告方有出軌行為等,法院也會做出準予離婚判決的。如果法院判決不準離婚,起訴方堅持離婚的可以上訴或者在判決生效半年之后再次到法院起訴離婚,第二次到法院起訴,法院一般都會判決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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