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章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章比例的, 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