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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防利益罪是否都為故意犯罪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16 06: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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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防利益罪是否都為故意犯罪

危害國防利益罪均為故意犯罪嗎故意或者過失均可能構成本罪。危害國防利益罪是指主體出于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危害國防利益,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這種犯罪指行為人出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對武器裝備(包括一般武器裝備和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包括一般軍事設施和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通信進行破壞,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它包括叁個罪名,即破壞武器裝備罪、破壞軍事設施罪和破壞軍事通信罪。所謂“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用于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的統稱,包括備用的武器裝備重要零件和部件。所謂“軍事設施”,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條所規定的,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建筑物、場地和設備。戰時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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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危害國防利益罪均為故意犯罪嗎故意或者過失均可能構成本罪。危害國防利益罪是指主體出于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危害國防利益,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這種犯罪指行為人出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對武器裝備(包括一般武器裝備和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包括一般軍事設施和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通信進行破壞,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它包括叁個罪名,即破壞武器裝備罪、破壞軍事設施罪和破壞軍事通信罪。所謂“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用于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的統稱,包括備用的武器裝備重要零件和部件。所謂“軍事設施”,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條所規定的,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建筑物、場地和設備。戰時從重處罰。

危害國防利益罪均為故意犯罪嗎故意或者過失均可能構成本罪。危害國防利益罪是指主體出于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危害國防利益,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這種犯罪指行為人出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對武器裝備(包括一般武器裝備和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包括一般軍事設施和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通信進行破壞,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它包括叁個罪名,即破壞武器裝備罪、破壞軍事設施罪和破壞軍事通信罪。所謂“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用于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的統稱,包括備用的武器裝備重要零件和部件。所謂“軍事設施”,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條所規定的,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建筑物、場地和設備。包括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以及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所謂“重要武器裝備”,是指戰略導彈及其他導彈系統、飛機、直升機、作戰艦艇、登陸艦和1000噸以上輔助船、坦克、裝甲車輛、85毫米以上口徑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達、聲納、指揮儀、15瓦以上的電臺和電子對抗裝備、舟橋、60千瓦以上的工程機械、汽車、陸軍船艇等。所謂“重要軍事設施”,是指指揮中心、大型作戰工程、各類通信、導航、觀測樞紐,導彈基地,機場、港口,大型倉庫,重要管線等。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犯罪行為,不僅嚴重危害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的安全,也嚴重損害國家的財產,必須依法予以嚴懲。刑法第叁百六十九條規定,構成此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將第叁百六十九條修改為:“破話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逼、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增加兩款分別為:“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叁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薄皯饡r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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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防利益罪均為故意犯罪嗎故意或者過失均可能構成本罪。危害國防利益罪是指主體出于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危害國防利益,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這種犯罪指行為人出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對武器裝備(包括一般武器裝備和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包括一般軍事設施和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通信進行破壞,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它包括叁個罪名,即破壞武器裝備罪、破壞軍事設施罪和破壞軍事通信罪。所謂“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用于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的統稱,包括備用的武器裝備重要零件和部件。所謂“軍事設施”,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條所規定的,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建筑物、場地和設備。戰時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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