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哺乳假的特殊法律規定:單位要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的女職工安排1小時的哺乳時間,多哺乳1個嬰兒多增加1小時;哺乳假由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享受;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工哺乳為由扣除、拖欠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其他。
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律規和部門規章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都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對于您關心的職工產假后來公司上班,用人單位在安排用工上有何禁忌,即哺乳期、哺乳假法律問題。根據我的工作實踐和相關法律規定,給出您如下法律解釋:一、對女職工不得以其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由降低其工資待遇。二、如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方可終止合同。三、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四、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法律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其中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主要是: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2、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已烯雌酚生產的作業;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6、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因此貴單位不可以因為女職工在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資待遇,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上夜班,并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以上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規定禁忌哺乳女職工從事的工作。另外特別為您指出:一、哺乳期是指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期間,而不是產假結束后一年以內。二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應該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三是對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決定或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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