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征地需要補償。政府因為建設需要臨時征用土地的,雖然是臨時性的,但是也需要給予被征用土地的人補償的。
補償標準:
1、因工程施工需要,經批準臨時借地的補償,一般包括:青苗費、農作物年產值損失,還耕后地力恢復期的產值損失以及借地單位如無能力還耕的,還應根據耕地受破壞的程度,酌情支付還耕費。
2、工程施工借地的費用,統一以該地區的青苗補償費為一個計算單位,按借地時間長短分別予以補償。青苗費標準按現有的規定執行。
3、臨時借用非耕地的按所在區(縣)青苗費減半補償,造成地上附著物損壞的按值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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