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逃離部隊罪的立案條件是:攜帶武器裝備逃離部隊的;在執行重大任務期間逃離部隊的;策動三人以上或者脅迫他人逃離部隊的;逃離部隊持續時間達三個月以上或者三次以上或者累計時間達六個月以上的;擔負重要職責的人員逃離部隊的?!盾娙诉`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十八條
逃離部隊罪是指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
違反兵役法規,是指違反國防法、兵役法和軍隊條令條例以及其他有關兵役方面的法律規定。
逃離部隊,是指擅自離開部隊或者經批準外出逾期拒不歸隊。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逃離部隊持續時間達三個月以上或者三次以上或者累計時間達六個月以上的;
擔負重要職責的人員逃離部隊的;
策動三人以上或者脅迫他人逃離部隊的;
在執行重大任務期間逃離部隊的;
攜帶武器裝備逃離部隊的;
有其他情節嚴重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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