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重的校園暴力事件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2、滿足年齡的未成年人犯罪要負刑事責任,這是法律所賦予的含義。從我國《刑法》第十七條中不難看出,雖然界定了已滿十四周歲和不滿十六周歲或十八周歲等限制,盡管專門條款列明要從輕或減輕處罰,但輕罰不等于不罰,在校園欺凌事件中相應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只要觸犯法律,照樣要受到依法判刑的處罰。
3、滿足規定年齡的未成年人犯罪,同樣不能逃避刑事責任,而在欺凌中涉案的未成年人則更是如此。校園欺凌是指同學間欺負弱小、言語羞辱及敲詐勒索甚至毆打的行為等,校園欺凌多發生在中小學。校園本該是學生學得知識、收獲快樂的場所,應是最陽光、最安全的地方。但是校園欺凌事件的出現,不僅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沖擊了社會道德底線。
對于校園暴力的處罰
1、感化教育
對實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學生,必須依法依規采取適當的矯治措施予以教育懲戒,既做到真情關愛、真誠幫助,力促學生內心感化、行為轉化,又充分發揮教育懲戒措施的威懾作用。
2、轉入專門學校就讀
對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應登記在案并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必要時轉入專門學校就讀。
3、構成犯罪的依法進行行政、刑事處罰
對構成違法犯罪的學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置,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或者給予相應的行政、刑事處罰,特別是對犯罪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的,必須堅決依法懲處。對校外成年人教唆、脅迫、誘騙、利用在校中小學生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依法從重懲處,有效遏制學生欺凌和暴力等事件發生。
4、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責任
校園暴力是應該受到禁止的,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的規定處理,未構成犯罪的也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于未成年人的校園暴力,家長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有過錯的,也需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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