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在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欺凌行為的法律責任承擔涉及三個方面的主體,即欺凌行為人本人、監護人和學校的責任。
就行為人本人而言,如果是成年人,應該獨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責任的承擔問題就比較復雜。未成年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并非法律上的過錯,而應考察其監護人的過錯。
一、未滿14歲故意殺人應該如何判
刑法規定了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會受到刑法的譴責,不存在量刑情節。民事上不滿14周歲的人為限制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民事責任應該由其監護人承擔。所以,被害人家屬可以要求其監護人承擔民事侵權的賠償責任??赡軙腿牍ぷx學校,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產生的原因以及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開展矯治工作。
二、小學生在校一起玩耍導致對方受傷由誰承擔責任
小學生在校一起玩耍導致對方受傷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由誰承擔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具體承擔責任如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十周歲內的未成年人,實行的是過錯推定責任,超過十周歲的在校學生,學校承擔一般過錯責任。
2、如果是老師有過錯,因為是職務行為,由學校承擔責任;然后再由學校根據內部規定,對老師做出處分。
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一種歸責原則。跟其他歸責原則相比,它是在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時,要依行為人的主觀意思狀態來確定,而不是依行為的客觀方面來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學生因其缺乏意思能力,他們對自己的行為無法進行識別,不能預見其后果,他們是不可能有過錯的,其依法律規定對其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學校因過錯造成其侵害,無論過錯程度大小均為損害發生的原因,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可以不承擔責任嗎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未成年本人可以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向法院起訴時,未成年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被侵權人需要證明損害行為的發生導致了其損害后果,并且行為與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監護人有過錯。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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