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被傳喚時間有具體規定嗎
1、取保候審被傳喚時間并未在法律中進行規定,因此被取保候審人應當隨叫隨到。
2、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7)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8)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9)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3、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二、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5、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關于適用取保候審情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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