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假的離職證明都算私刻公章嗎
刻假章開離職證明違法,有可能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也有可能構成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三、開離職證明的注意事項
1、開離職證明要注意必須的格式。
2、開離職證明必須要蓋“鮮章”也就是離職證明復印是無效的。
3、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公章或者人事章。
4、離職證明最關鍵的一點是內容屬于基本信息,應該具備客觀性,不帶主觀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根據該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該證明的,不僅可能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由上述規定可見:
其一,在勞動合同解除時,用人單位及時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系法律苛以用人單位的后合同義務,而絕不是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的“權力”,用人單位違反該義務,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二,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向離職勞動者出具,是為離職勞動者的利益而出具,而非為勞動者將來的供職單位之利益出具。法律之所以做這樣的規定,概因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主要功能,一是呈現勞動者之前的供職信息,方便勞動者再就業,二是供離職的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之用。
為防范用人單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利用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機會,變義務為“權力”——主要表現為制造勞動者再就業的障礙或者借以脅迫勞動者就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做出讓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專門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內容進一步作出明確限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憋@然,上述法定內容均屬關于勞動合同履行的基本信息,具有客觀性,不帶有主觀性,且易于證明、不容易起爭議。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根據該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該證明的,不僅可能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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