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轄權原則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負責,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若同級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上一級法院指定管轄。若有管轄權法院因特殊原因不宜行使,可請求上級法院管轄。上級法院可根據需要指定其他下級法院管轄案件。
法律分析
1、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胺缸锏厥侵阜缸镄袨榘l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北桓嫒司幼〉?,包括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居所地。
2.
有管轄權的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拓展延伸
偽造公章案件的立案程序和相關法律規定是什么?
偽造公章案件的立案程序和相關法律規定是指,一旦發現偽造公章的案件,立案機關會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立案。立案程序包括接受報案、調查取證、審查逮捕等環節。根據我國刑法,偽造公章屬于犯罪行為,違法者將面臨刑事責任。相關法律規定明確偽造公章的罪名和刑罰,以保護公章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正。立案機關會依法追究犯罪者的責任,并根據案情和證據進行相應的審判和判決。這樣的立案程序和法律規定旨在維護社會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保護公章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結語
刑事案件的管轄權原則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負責,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地點。對于管轄權爭議,應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如不成則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偽造公章案件的立案程序和相關法律規定旨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正,保護公章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層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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