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女職工在哺乳期上班時間仍然按照公司的工作時間制度上下班,只是中間有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可以安排在上班開始,即晚一個小時上班,也可以安排在下班時間,即早一個小時下班,具體的依據與公司的協定為準。
另外,女職工在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能安排不能安排加班,即延長勞動時間,也不能安排上夜班。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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