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婚前財產,法律有相關的規定。在一些離婚案件中,房產糾紛事非常常見的一種矛盾?;榍百徶玫姆慨a,它的情況有多種多樣,它的歸屬權往往會比較復雜。那么婚前房產證上加名有用嗎?
一、婚前房產證上加名有用嗎
婚前房產證上加名的婚前應該是指法律意義上的婚前,即領結婚證之前。房產證上加上名字,就等于說你有了財產了,這房產的產權就有你的一份了。
如果房子為一方婚前個人購買的,結婚后,配偶名字也想加為房子的共有人,則需要走房產交易的程序,即通過二手房轉讓或者贈與的方式,這種情況下要交納契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不菲的稅費。
婚前房產證加名的費用如下:
1、80元工本費,5元貼花費、25元制圖費。
2、每平方米2.5元的叫一個。
3、房產證不滿五年需要繳納5.55%的營業稅。
4、原房產證擁有者須繳納房產價值50%部分1%的個人所得稅。
5、加名字的人須繳納1%-4%不等契稅。
6、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7、營業稅、所得稅、契稅等征收基數按交易部分的評估價征收。
二、婚后房產證上名字的費用
只需要雙方持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到房管局辦事大廳填寫一份雙方共同擁有該房產的申請,費用包含配圖費、登記費等。
三、婚前房產,加名離婚時房產如何分配?
目前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房產證有另一方名字和沒有另一方名字,判決有何區別?有名字的話就一定能分到二分之一房產嗎?
答:有區別。
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于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么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如果是婚前購房但存在共同還貸,但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時,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如果有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于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以上就是關于婚前房前證上加名字的有關規定,它所需要的費用遠遠比婚后加名字要多,就性價比上來說并不劃算,但婚前加名字對于女性來說更多的考慮的是安全感和今后的婚姻變化問題,所以到底是婚前加名字還是婚后加名字還是依照自己的意愿而定。 該內容由 陶玉松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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