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作為輔助證據,但還需要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在離婚案件中,曖昧短信已經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作為收集對方存有過錯的證據。在收集該類證據時,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將短信刪除的情況下,直接將此信息予以儲存,并將手機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證處進行書面公證。二是在與案件有關的短信被刪除情況下,可以通過手機短信運行商來調取短信內容。除此之外,合法有效的出軌證據的收集還包括以下幾種:一、“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二、嫖娼事件被查處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三、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四、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五、捉奸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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