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企業債務的承擔,雖然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公司比較相似,但是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起責任來和公司出資人相比卻差別很大。公司以企業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出資人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卻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無限責任是指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投資人以個人的其他財產清償直至全部清償。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三十一條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四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地位
個人獨資企業是一種很古老的企業形式,至今在商業經營中廣泛應用,它的典型特點是個人出資,個人經營,個人自負盈虧,個人自擔風險。個人獨資企業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個人獨資企業是一種普遍的經營方式,以其規模小,經營方式靈活,對社會生活有較強的補充性,來滿足社會生活的需要。特別近幾年來,西方國家越來越重視發展中小型企業,使個人獨資企業獲得了進一步發展。我國先后以也法律的形式對個人獨資企業進行了規范。1999年8月30日全國人大的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該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營利性組織。由于獨資企業在社會生活中的廣泛出現,個人獨資企業因債權債務涉訴現象比較多見。司法實踐中對民事主體的確認也產生了分歧。傳統的二元制民事主體確認受到質疑。二元制民事主體模式認為民事主體由自然人和法人構成。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主體也向多元化發展,出現了許多區別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經濟實體,如合伙企業,獨資企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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