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女職工哺乳假申請條件: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假期為6個半月。請哺乳假有四個條件,即存在困難、工作許可、本人申請、單位批準。
二、哺乳期是指小孩出生到其滿周歲的這段期間。哺乳假是除國家規定的90天產假以外的延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計劃生育條例》,對晚婚、晚育女職工,普遍給予了延長一定產假期限的獎勵,時間長短由各地視情況而定。
三、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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