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長江流域重點水域最遲自1月1日0時起實行暫定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間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實施禁捕。有關地方政府或漁業主管部門宣布在此之前實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時間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農業農村部關于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范圍和時間的通告》 二、干流和重要支流 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農業部關于調整長江流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5〕1號)公布的有關禁漁區域,即青海省曲麻萊縣以下至長江河口(東經122°、北緯31°36′30″、北緯30°54′之間的區域)的長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烏江、漢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肅省、陜西省、云南省、貴州省、四川省、重慶市、湖北省境內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內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確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以外的天然水域,最遲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實行暫定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間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實施禁捕。有關地方政府或漁業主管部門宣布在此之前實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時間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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