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漁政管理部門。漁政管理部門的任務是打擊電魚、毒魚、炸魚等違法犯罪活動和制造、銷售、持有電魚工具等法行為,遏制電魚、毒魚、炸魚等違法犯罪活動,保護漁業資源,維護漁業生產的正常秩序和社會的安定、穩定。對從事漁具制造、銷售的廠家、商店、網站、電商平臺等開展執法檢查,嚴厲查處違法制造、銷售電拖網、電魚桿、類逆變器等禁用漁具的行為。同時,區漁政部門對漁船、漁戶中開展電魚器具情況暗訪摸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引導相關人員限期主動停止作業,并上繳電魚器具。此外,對于電魚活動多發、頻發水域,特別是電魚活動存在時間長、群眾反映多的水域,將加大執法巡查頻度和處罰力度,對涉案電魚器具和“三無”漁船一律沒收,涉案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機關,務必確保專項活動有序推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其可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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