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成立條件如下:
1、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是出于過失;
3、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
4、客觀方面存在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行為。
一、組織會道門破壞法律實施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進行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活動而有意為之。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進行活動,客觀上造成了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妨害,但行為人主觀不具有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活動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所謂國家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頒行的法律,如憲法、民法、刑法、法官法、國家安全法等。所謂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及其所屬機關根據憲法、法律等依法所制定和頒布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各種規范性文件的總稱,一般采用條例、辦法、規則、決議、規定、命令、指示等形式。所謂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及公民對法律、法規的具體運用和實現,既包括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法律、法規,適用法律、法規,以保證其實施的活動,即法的適用或稱執法、司法活動,又包括所有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國家公職人員和全體公民自覺地遵守法律、法規,從而使得其得已實現,即法的遵守。
所謂組織,是指為組成、建立會道門、邪教組織而開展的鼓動、俏集、糾合他人參加,草擬組織規程、紀律等活動,如創設會道門、邪教組織;恢復已查禁的會道門、邪教組織;發展教徒、道徒,招收會員,秘密設壇、設點;等等。所謂利用,是指依靠、憑借會道門、邪教組織的力量進行活動,如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謠言,蠱惑人心;稱孤道寡,封王拜相;鼓動他人尋求極樂或者逃避現實等。
所謂會道門,是會門、道門等封建迷信活動組織的總稱。
所謂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二、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的構成四要素?
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的構成四要素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說,蒙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為過失。
三、利用迷信致人重傷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么?
利用迷信致人重傷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有: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主體是長期從事迷信等活動的人;客觀上行為人組織和利用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說,蒙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導致重傷結果發生的行為;主觀上是過失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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