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條 為了推進政務公開,方便市民獲取政務信息,督促政府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政府機關)公開政務信息,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是指政府機關合法產生、采集和整合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相關的并以紙質、膠卷、磁帶、磁盤以及其他電子存儲材料等載體反映的內容。
第三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政務信息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機關提出政務信息公開申請、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
政府機關是政務信息公開義務人,依法履行公開政務信息的義務。
第四條 政務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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