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的型式如下:
1、叫受害者侮辱性綽號;指責受害者無用、侮辱其人格等;
2、對受害者進行重復性的物理攻擊。拳打腳踢、掌摑拍打、推撞絆倒、拉扯頭發;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擊受害者;
3、干涉受害者的個人財產、教科書、衣裳等,損壞,或通過他們嘲笑受害者;
4、欺凌者明顯地比受害者強,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護自己的情況下發生;
5、傳播關于受害者的消極謠言和閑話;
6、恐嚇、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脅受害者跟隨命令;
7、讓受害者遭遇麻煩,或令受害者招致處分;
8、中傷、譏諷、貶抑評論受害者的體貌、性取向、宗教、種族、收入水平、國籍、家人或其他;
9、分派系結黨:孤立、杯葛或排擠受害者;
10、敲詐:強索金錢或物品;
11、畫侮辱畫,寫侮辱性的文字;
12、網上欺凌,即在網志或論壇上發表具有人身攻擊成份的言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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