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學生課堂上打架受傷老師有沒有責任
學生課堂上打架受傷老師有責任。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二、中學生犯錯停課標準?
不正確。這樣會讓同學們容易產生厭學情緒,而且觸犯了法律的規定:必須先向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說明理由并聽取意見后才能作出處分決定。學校不得以停課、勸退等方式變相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責令未成年學生停課、轉學、退學,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學校處分未成年學生,應當聽取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申辯,并及時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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