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構成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既遂的犯罪分子,應當被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邪教活動、或者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組織標識,數量或數額巨大的等,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是指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活動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此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進行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活動而有意為之。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進行活動,客觀上造成了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妨害,但行為人主觀不具有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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