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哪些行為屬于學生欺凌行為:屬于校園欺凌的幾種情形大致歸為以下幾種: 1.叫受害者侮辱性綽號;指責受害者無用、侮辱其人格等。 2.對受害者進行重復性的物理攻擊。拳打腳踢、掌-摑拍打、推撞絆倒、拉扯頭發;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擊受害者。 3.干涉受害者的個人財產、教科書、衣裳等,損壞,或通過他們嘲笑受害者。 4.欺凌者明顯地比受害者強,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護自己的情況下發生。-傳播關于受害者的消極謠言和閑話。
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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