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事件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權,人格尊嚴權、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校園欺凌是指同學間欺負弱小、言語羞辱及敲詐勒索甚至毆打的行為等,校園欺凌多發生在中小學。校園欺凌分為單人實施的暴力,少數人數暴力,和多人實施暴力。實施環境地區多為校園周邊或人少僻靜處。
基本定義
發生在學校校園內、學生上學或放學途中、學校的教育活動中,由老師、同學或校外人員,蓄意濫用語言、軀體力量、網絡、器械等,針對師生的生理、心理、名譽、權利、財產等實施的達到某種程度的侵害行為,都算作校園欺凌(暴力)。
在世界的各個國家,每天都會發生校園欺凌的事件,并不時有校園學生暴力案件的報道,其中還有一些性質相當惡劣的案件。案件中那些心靈被扭曲的孩子們作案手段之殘忍,令人觸目驚心。在日本,校園欺凌已經變成了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每年有許多學生自殺。并衍生了一個獨特的現象“不登?!?。
任何形式的欺凌行為都是不可接受的,因為欺凌不但對“受傷者”造成傷害外,而且對“欺凌者”和“旁觀者”同樣造成傷害?!捌哿枵摺庇捎陂L期欺負別人,內心得到極大滿足,以自我中心,對同學缺少同情心,而“旁觀者”會因為幫不到受害者而感到內疚、不安,甚至惶恐?!靶@欺凌”對受害者的傷害也不可小視,受欺凌的學生通常在身體上和心靈上受到雙重創傷,并且容易留下陰影長期難以平復。同時“校園欺凌”也會影響到學校的整體紀律和風氣。所以,學校須正視并加以制止和預防欺凌事件的發生。并且同學和家長的努力也非常重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
(三)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
(四)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六)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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