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交通事故中城鎮居民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具體是指:
(1)城鎮居民人均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收入是計算受害的城鎮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標準。
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通過居民家庭日常獲得的總收入計算得來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就是指在家庭總收入中,除去一切必要花費之外,居民可隨意支配的部分。家庭總收入包括家庭成員所從事主要職業的工資以及從事第二職業、其他兼職和偶爾勞動得到的勞動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用公式表示: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家庭總收入-交納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家庭總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如養老金、離退休金、社會救濟收入等)。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是計算城鎮居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標準。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是指城鎮居民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購買商品支出和文化生活、服務等非商品性支出。不包括罰沒、丟失款和繳納的各種稅款(如個人所得稅、牌照稅、房產稅等),也不包括個體勞動者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2、交通事故農村居民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賠償。具體是指:
(1)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計算受害的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標準。
農村居民純收入是農村住戶當年從各個來源得到的總收入相應地扣除有關費用性支出后的收入總和。具體是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扣除當年的家庭經營費用支出、交納的各種稅費、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及農村內部親友間贈送支出后的收入總和。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
(2)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是計算農村居民被扶養費的標準。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是指農村常住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開支,是反映和研究農民家庭實際生活消費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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