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遭遇工傷待遇:
1、在醫療期間享受以下待遇:工傷員工滿足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注冊費、住院費、醫療費等醫療費全額清算。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由單位按照省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住宿費用由單位按照職工因工出差標準報銷。工作人員在醫療期間停止工資,職場每月發放工作津貼,標準相當于工作人員受傷前本人的工資。
2、職工工傷或患職業病評定傷殘等級后,享受以下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職工本人工資計發,分別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的標準。同時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90%.85%.80%.75%。評上護理依賴等級者,按月發給護理費,標準按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為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完全護理依賴者中特別嚴重的按60%發給。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途中所需車船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均由所在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的標準。殘疾程度被評為5~6級,職場難以安排工作的,經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產。職場由職場辦理工作障礙內退手續,每月支付相當于本人工資的70%的殘疾賠償金。在此期間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符合退休條件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職工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單位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擇業的,可以由單位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或者傷殘回鄉安置費。標準分別為20個月.18個月.12個月.6個月,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的,在勞動合同期內,單位確實難以安排適當工作.職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謀職業的,由單位根據傷殘等級分別按月發給相當于職工本人工資60%.50%.40%.30%的生活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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