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債務人一經撤銷債務人行為,一開始就被視為無效。無效或者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一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該行為應撤銷或因行為不確定而無法返還財產。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損失;各方有過錯的,由對方承擔各自的責任。未經清算或者其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違法行為被撤銷的,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它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第一百九十一條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為了使申請支付令能起到應有的效果,債權人在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準備工作:一是理順債權債務關系,提出書面債權債務文書;二是沒有債據的,要向債務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錢或有價證券數額的書面憑證;三是核實清楚債務人名稱、所在地等基本情況,以便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