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視情況而定。職工和公司持股合同的約定允許繼續持股的,可以按合同約定持股、分紅合同要求離職股份單位回購的,可以按離職時股權價值由公司回購職工持股要求是職工和單位雙方協商約定,沒有統一要求。如果有糾紛直接法院起訴,不屬于勞動糾紛,不用先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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