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內老公把婚前的拆遷房過戶給我算誰的
婚前一方房產婚后拆遷安置安置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拆遷條例產權調換的規定,取得的安置房產權,是對婚前房產的補償,或者說是前一物權的權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的轉換形式。
但是目前在對公民私有房屋拆遷時,拆遷部門會對被拆遷房給予現金形式或房產形式進行補償,但補償的房產可能會超出原房屋面積,對超出的面積如何認定的問題。應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積是對原住房的等值補償,則該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個人財產,如果超出面積要求的原房主購買,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不能全部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應視為雙方對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財產使之增值,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在拆遷安置的產權證上寫上夫妻雙方的名字,那么,這個房產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了。如果是婚前個人承租的公房,婚后獲得的拆遷安置承租人的房產和補償款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此時要區分是等值還是增值,如果有增值的,要區分增值的具體情況,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財產使之增值,那么對該增值部分就應該按共有處理。
綜上,婚前個人房產,婚后拆遷安置,補償安置房在等值范圍內原則上屬于個人財產。對以夫妻共有財產購買的超過原等值的部分,原則上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相關法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p>相關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p>二、財產是個人財產的情形
1.一方婚前就已經獲得的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財產是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得到的,而且遺囑或者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雙方中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而以下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婚后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2.婚后一方或者雙方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法律明確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般而言,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平均分割,但你們也可以訂立財產協議,對財產歸屬和分割進行約定,后期要分割財產時會按照你們的協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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