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破產清算未申報的債權并不因此消滅,債權人可以另案主張權利。
破產程序中未申報債權,也僅使其喪失按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參與分配、進行表決等權利。債務人的債務并不當然消滅,亦不影響債權人要求其他責任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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