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東離開公司后沒有轉讓股權的情況為股東辭去公司內部的職務,但股份并不發生改變,如股東不是因為這些公司內部身份,而獲得股份的,在股東辭去上述職務后,仍可以保留股份。
一、股東代表訴訟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股東代表訴訟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1、提起訴訟的原告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2、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提條件股東提起代表訴訟前,應當依法向上述有關公司機關提出請求,并要求有關公司機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公司機關接到請求后拒絕履行職責或者怠于履行職責的,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以維護公司利益。這是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也稱公司內部救濟原則;
3、有明確的被告,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他人;
4、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5、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由于股東代表訴訟的實質原告是股東所在的公司,股東代表只是因為公司忽視或拒絕提起訴訟而提起訴訟。
二、股東對公司承擔什么責任
1、財產責任方面,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2、在公司內部方面,需要遵守公司的章程內容,不得利用自己的地位作出侵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等。若濫用公司法人的獨立地位,依法承擔責任。
三、股東不出資卻占有股份
股東不出資卻占有股份可能有多種情形,最常見的是股權代持和干股。干股一般指沒有實際出資而取得的股權,是股份無償贈予的結果,而股東是指出資成立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因此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干股的概念往往存在于民間,特別是私營企業,很多私企的老板們為了籠絡一些有能力的人(通常是公司業務、技術骨干),或者有權力的人(通常指官員),而通過贈與的方式,無償給予這些人一些股份出資比例,于是就有了干股。但是,一般來講持有干股的人都不具有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往往是享有分紅權等其他權利。干股作為一種特定條件下的股東權利,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因此常會發生一定的法律糾紛。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股權代持的背后邏輯就是有實際出資人負責出資,而代持人掛名持有股份,此種情況下也可能不出資卻占有股份。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4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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