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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