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系,以父母子女相稱,并為群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也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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