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收養公證,由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公證處管轄。辦理收養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收養人應提交:
1、、本及其復印件;
2、要求收養子女的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收養目的、有無子女、本人經濟狀況、有無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的保證等);
3、婚姻狀況證明(已婚者提交,未婚者提交,者提交明,喪偶者提交配偶)及其復印件;
4、收養人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齡狀況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的證明;
5、辦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狀況證明;
6、縣以上醫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診斷證明;
7、事實收養公證應出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證明材料,如是撿拾的棄嬰應出具撿拾棄嬰的證明材料。
8、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的,應提供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證明,華僑收養的提供華僑明。
(二)送養人應提交:
1、夫妻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婚姻狀況證明、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子女情況和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
2、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需提交經該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同意送養的書面文件;
3、孤兒的有監護資格的證明和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及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三)被收養人的戶口證明或明及其復印件。
(四)特殊收養應提交:
1、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證明;
2、達到法定婚齡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戶口證明或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3、被收養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養的書面意見。
(五)收養人、送養人雙方訂立的書面協議。
1、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2、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
(四);
(五)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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