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社保局辦理失業報備。失業金的領取,首先要求勞動者符合了規定的條件才行,此時并不是只要勞動者在職的時候有繳存失業保險費,那么在失業的情況下就一定可以領取到失業金。
領取失業金的流程:(一)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將失業人員檔案自檔案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7日內報勞動局失業保險科。(二)失業人員到就業辦辦理求職登記,同時向失業保險科遞交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三)失業保險科在收到申請10日內對其申領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將符合申領條件人員的相關資料轉審計科審計。(四)審計科審計合格后,轉基金科對付相關待遇。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注意事項:(一)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需辦理的手續:失業人員應當自失業之日起六十日內,持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和失業、求職登記憑證,到戶口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無本市戶口的,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每滿六個月繼續申領的,應當接受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審核。(二)被保險人失業后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的證明、《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條件的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從次月起,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的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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