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相關文件規定,事實收養的當事人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憑收養公證書辦理入戶登記手續。
2、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其他條件,查找不到父母、撿拾證明不齊全的棄嬰(兒),可由收養人提出申請,經村(居)委會確認,街道、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審核并出具證明,經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詢問登記后,到縣級民政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3、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條件,收養非社會(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但未及時辦理收養登記,又經縣級計生部門批準生育的,由收養人提出申請,經村(居)委會確認,街道、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初審后,由縣級計生部門出具子女情況說明,再到縣級民政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4、收養人不滿30周歲的,持相關證明材料,將棄嬰(兒)送交當地社會(兒童)福利機構撫養,原收養人可與該福利機構簽訂義務助養協議,待收養人年滿30周歲,且符合其他收養條件后,到縣級民政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5、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年齡相差不滿40周歲,但符合其他收養條件,如屬于夫妻離婚或妻子死亡前共同撫養,現由男方撫養,可憑法院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民政部門證明)、其妻死亡證明等相關材料,到縣級民政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事實收養是否能辦理公證
一、事實收養關系可以辦理公證。二、辦理事實收養公證須符定《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三、依照《收養法》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辦理公證后也需要向民政部門申請收養登記。四、《收養法》的相應規定:《收養法》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五條,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是否成立?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不成立。
法律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收養的效力: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收養關系的解除: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收養幾年以后可以構成事實收養
無論收養幾年都不會為事實收養,因為我國不認定事實收養,合法的收養關系必須要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之后,才能認定收養關系成立,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想要收養孩子怎么辦理收養登記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想要收養孩子怎么辦理收養登記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登記。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該內容由 覃濤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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