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凍結他人的賬戶,一般有兩種情形。第一種: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因原告的申請以及提供擔保,法院凍結被告的存款或賬戶。凍結的期限第一次是6個月,以后續凍就是3個月;第二種:申請執行人持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執行被告,被告的身份就是被執行人,法院查詢到被執行人的賬戶后,可以凍結被執行人的存款或賬戶,甚至可以直接扣劃到法院的賬戶,以備支付給申請執行人。這些在民訴法以及有關解釋里都有規定。作為賬戶的所有人,如果認為法院凍結行為違法,保全凍結可以提出復議;執行中凍結可以提出案外人異議或執行異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條 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后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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