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見證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甲方私人房產一事達成以下條款。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人)申請。權利人(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權利人(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
第十二條 權利人(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三條 權利人(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單位或者相關人的有效證件。代理人申請登記時,除向登記機關交驗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權利人(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
第十四條 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者換證范圍,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偟怯?、驗證、換證的期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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