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雇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已經退休,退休后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根據相關規定,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了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如果再就業,就不屬于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者,退休后再工作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所構成的關系為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雙方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而社會保險是建立在勞動關系的基礎之上的,凡是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員工,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單位都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社保,但是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在勞務關系之下,單位就不需要為其繼續繳納社保。
也就是說,無論退休返聘人員是以兼職的身份繼續在單位工作,還是與單位簽了1年以上合同,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的關系都屬勞務關系,單位是不需要繼續為其繳納社保的。對于單位而言,返聘工作經驗豐富、能力突出的退休人員,不僅有利于提高工作的效率,還可以節省企業成本。因此現在退休員工返聘的用工模式越來越常見。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已經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并沒有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且沒有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這種情況下,部分地區司法機構會按照勞動關系處理,也就是說在勞動關系下,企業還是需要繼續為職工繳納社保的。具體以各地規定為準。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公司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屬于勞務合同。所以,用人單位不需要為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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