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是詐騙行為中的中間人,如果明知是詐騙行為卻仍然提供居間服務,可以被視為詐騙罪的共犯。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有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的義務,并在完成義務后有權向委托人要求報酬。在借錢不還的情況下,可以起訴作為保證人的中間人,也可以起訴居間人。但需具體分析中間人的身份和責任。
法律分析
詐騙罪的中間人指的是那些在詐騙行為中起中介作用的人。如果中間人明知是詐騙行為卻仍然提供居間服務,那么他們可以被視為詐騙罪的共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什么是居間人
居間人是居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居間人是為委托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的人,居間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中間人或者介紹人。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義務就是為為委托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在完成義務之后,有權利向委托人要求對應的報酬。
二、借錢不還可以起訴中間人嗎
借錢不還是否可以起訴中間人,要具體分析。能否起訴中間人,要具體分析中間人的身份。具體如下:
1、中間人是保證人,其在保證期間承擔責任;借錢不還的情況發生時,可以起訴作為保證人的中間人;
2、中間人作為居間人,中間人撮合借款屬于進行居間服務,而居間人對債務人償還債務是有一定責任的,這種情況下,發生借錢不還情形的,可以起訴中間人;
3、中間人僅僅作為義務介紹人,沒要求任何報酬。此時不承擔責任;這種情況下,不能起訴中間人。
拓展延伸
居間合同中什么是居間服務合同
借款居間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結語
詐騙罪的中間人是指在詐騙行為中起中介作用的人。如果中間人明知是詐騙行為卻仍然提供居間服務,那么他們可以被視為詐騙罪的共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居間人是居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其義務是為委托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并在完成義務之后向委托人要求對應的報酬。在借錢不還的情況下,能否起訴中間人需要具體分析中間人的身份。如果中間人是保證人,則在保證期間承擔責任;如果中間人是居間人并進行居間服務,且明知是詐騙行為,則可以起訴中間人;如果中間人僅僅是義務介紹人,則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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